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施成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符润中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成,韩有,符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施成,男,身份证号码132528197108282916。被执行人韩有,男,身份证号码142133196909262014。被执行人符润中,男,身份证号码142133196806200531。本院依据已发���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韩有、符润中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