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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纪秀英,张成军,王善强,李淑青,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曹桂菊,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北顺河街159号。法定代表人:郝海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兆硕,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职员,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工业园永昌路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曹桂菊,经理。被执行人:纪秀英,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出资人,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成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系被告纪秀英之夫。被执行人:王善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原出资人,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淑青,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桂菊,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XX,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与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纪秀英、张成军、王善强、李淑青、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曹桂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本院依法冻结担保人李淑青银行存款28848.84元,本院依法查封茌平县信腾纺织有限公司其车间内的细纱机等设备一宗,另第三人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将所欠茌平信腾纺织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430393.32元偿还给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523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