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云林、黄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林,黄涛,黄双,黄强,冯发会,陈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黄云林,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黄涛,男,200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黄双,男,200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黄强,男,200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冯发会,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陈全辉,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云林、黄涛、黄双、黄强、冯发会与被执行人陈全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