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旭页岩机砖厂、郭韵涛、詹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砖厂,郭韵涛,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202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0256-3。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西街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8879-2。法定代表人詹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砖厂,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中池村,组织机构代码68236651-9。法定代表人:郭韵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韵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詹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砖厂、郭韵涛、詹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芳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