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蒋勇勇、杜元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91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勇勇,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杜元武,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钟山区,被执行人刘慎刚,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财产刑纠纷(2017)黔0221执491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发出了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即日内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2017年7月27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的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有价证劵,经查被执行人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银行有少许存款,不足以执行,无车辆、无有价证卷。于2017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蒋勇勇、杜元武、刘慎刚名下无房产、无债权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蒋勇勇是贫困户。2017年9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