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等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菊,汪某军,王某君,杜某某,王某飞,李某付,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新城区经五路,组织机构代码05503102-3。法定代表人孙忠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风险合规部管理员。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王某菊,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汪某军(王某菊之夫),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王某君(陈某某之妻),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纳雍县张家湾村。被执行人王某飞(杜某某之妻),女,1969年8月1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李某付,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纳雍县沙包乡。被执行人伍某某(李某付之妻),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菊、陈某某、汪某军、王某君、杜某某、王某飞、李某付、伍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菊、陈某某、汪某军、王某君、杜某某、王某飞、李某付、伍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147875.87元,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5民初1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