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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李臣等与王福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王福永,蒋宏岩,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2023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卢龙县。原告:李臣,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原告:王春英,女,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原告:李然,男,2007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卢龙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李然母亲。原告:李舰,男,2012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卢龙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李舰母亲。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永,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被告:蒋宏岩,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委托代理人:秦男男,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嘉凤锅炉房西侧二楼。法定代��人:高艳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祥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代表人:李士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晨,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与被告王福永、蒋宏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自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季兰、被告蒋宏岩的委托代理人秦男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永、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诉称:李某系原告王某之夫���原告李臣、王春英之子、原告李然、李舰之父。2017年5月5日1时左右,李某驾驶冀C×××××号重型自卸货车顺沿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碧海浴场路口东(40KM)时,与同向行驶准备左转弯的被告王福永所驾驶的冀B×××××、冀B×××××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福永负次要责任。被告王福永驾驶的车辆主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挂车登记车主系蒋宏岩,主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系家中顶梁柱,上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两个孩子需要抚育,家中生活主要依赖李某,其突发事故去世,不仅使原告遭受了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之痛,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而且全家生活陷入困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应得到以下��偿: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849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8212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抢救费4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1034025.5元。对于原告的上述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40%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7961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蒋宏岩辩称:1、被告蒋宏岩在被告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2、该事故是由李某追尾造成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蒋宏岩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比例。3、被告为原告垫付鉴定费800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退赔。4、被告认为原告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人数众��,每年应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支出。5、精神损失费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支出为准,请法庭酌情给付。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给付,按3人三天标准给付。6、对李某驾驶证、死亡注销证明、事故认定书均证明李某系农村户口,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情形,不能证实其实际支持费用。取暖水费等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李某户口性质,仅证明王某是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公司投保情况属实,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根据保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认定书载明王福永超载、超宽,扣除10%赔偿责任。购房合同购买人为王某,不能证明李某居住情况。其他同蒋宏岩质证意见。被告王福永、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时00分,李某驾驶冀C×××××号重型自卸货车顺沿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碧海浴场路口东(40KM)时,与同向行驶准备左转弯的王福永所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及路面受损、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王福永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被撞后被送至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继承人有父亲李臣、母亲王春英、妻子王某、儿子李然、李舰。被抚养人有父亲李臣于1957年8月15日出生、儿子李然于2007年2月18日出生、李舰于2012年9月28日出生,李臣在农村居住,李然、李舰在城镇居住。李臣、王春英育有两个子女,儿子李某,女儿李丽娟。李某于1983年5月24日出生,死亡前从事普通货运,一直在城镇居住。原告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抢救费432元、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8493.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8954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058.84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65918.34元。冀B×××××、冀B×××××号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蒋宏岩,该事故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鉴定书、死亡注销证明、村委会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及其他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李某驾驶冀C×××××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王福永所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及路面受损、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王福永承担次要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确定李某承担60%、王福永承担40%责任为宜。因被告王福永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王福永驾驶的冀B×××××、冀B×××××号事故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故免赔10%。原告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过高应适当降低,误工费按城镇居民三人七天确定为2058.84元、交通费确定为1000元为宜。此次事故致李某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予以支持,确定为20000元为宜,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事故发生时王春英未年满60周岁,也未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福永、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043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79175.08元,共计389607.08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蒋宏岩赔偿原告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1019.45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李臣、王春英、李然、李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97元,由被告蒋宏岩负担87元,由原告王某、���臣、王春英、李然、李舰负担166元。二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