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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232张亮与王九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王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王九林,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九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亮3427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亮申请,2017年4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九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九林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zh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