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王小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人民法院,王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被执行人王小强,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康杖子村*组,联系方式1383142****。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王小强罚金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山峰审判员 胡久臣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