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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排孜来提﹒亚库普、玉素甫江﹒亚库普、努日曼古丽﹒艾麦提申请执行黄大顺、黄开成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排孜来提﹒亚库普,玉素甫江﹒亚库普,努日曼古丽﹒艾麦提,黄大顺,黄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排孜来提﹒亚库普申请执行人:玉素甫江﹒亚库普申请执行人:努日曼古丽﹒艾麦提被执行人:黄大顺被执行人:黄开成排孜来提﹒亚库普、玉素甫江﹒亚库普、努日曼古丽﹒艾麦提申请执行黄大顺、黄开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青280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克日木﹒亚森与被执行人黄大顺协商,被执行人黄大顺支付50000元,黄大顺所承担的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经查,被执行人黄开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委托人克日木﹒亚森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人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恒审判员 孙豫奎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