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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桂敏与石永新、襄阳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敏,石永新,襄阳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吴桂敏。被执行人:石永新。被执行人:襄阳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桂敏、石永新与被执行人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71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