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贾永强与赵全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强,赵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贾永强,住内蒙古武川县。被执行人:赵全伟,住内蒙古清水河县。本院在执行贾永强申请执行赵权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121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赵权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志刚审判员王冬冬审判员孙钢二○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韩雪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