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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修珍,陈士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贾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于秀书,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1-1206室。法定代表人:于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修珍,男,1977年3月3日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士运,男,1978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修珍、陈士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修珍、陈士运所有的在的存款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22×××87账户,此后继续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