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103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辛均勇,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基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