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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103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辛均勇,江西省宜春市神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基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