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云燕与韦家佳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燕,韦家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燕,女,1979年7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被执行人韦家佳,女,1976年7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326民督52号支付令,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韦家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杨云燕支付77000.00元,但被执行人韦家佳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氏寨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黔2326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