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1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继虎与孙琳琳、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虎,孙琳琳,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1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继虎,男,生于1977年12月2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琳琳,女,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健,男,生于1973年5月27日,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人,住西安市新城区,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继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琳琳、王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琳琳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琳琳在中国银行榆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扣划(具体内容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