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4128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浇,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清,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解放东街6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庆爱,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莹,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华,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日,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原告(反诉原告)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2204元,减半收取计36102元,退还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18782元,由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96元,减半收取计3448元,由宁夏世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力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蔺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