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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0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张新发与刘政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发,刘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099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发,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政祥,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07年9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0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