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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机砖厂、郭韵涛、詹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砖厂,郭韵涛,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202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0256-3。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西街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8879-2。法定代表人詹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砖厂,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中池村,组织机构代码68236651-9。法定代表人郭韵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韵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詹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砖厂、郭韵涛、詹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伟航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旭叶岩砖厂、郭韵涛、詹涛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