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育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育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7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育凯,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王育凯因诉国家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6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育凯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639号行政裁定;判令国家信访局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育凯以书信形式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并索要电子投诉信箱的查询码,其写信投诉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项“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内容,申请人对国家信访局不予回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育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育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书 记 员 江秀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