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甘辉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辉阳,于水华,何呈祥,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辉阳。被执行人于水华。被执行人何呈祥。被执行人李桂珍。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辉阳、于水华、何呈祥、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以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呈祥有自建房一处以及奥铃牌中型厢式货车一台,被执行人甘辉阳有自建房一处、骐达牌轿车一辆以及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处房产的抵押权人,因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申请人申请不处置上述两处房产,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车辆下落且向本院申请不处置;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因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已作出司法拘留四被执行人十五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未实际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鑫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