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裴彦岗盗窃罪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知书(2017)晋0423执80号裴彦岗:因你(单位)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襄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对该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下列第一项):一、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元。二、没收财产元。三、责���退赔元。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特此通知!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0505023209026402430执行员 :孔少刚书记员 :赵静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