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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恢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冷修、朱杨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冷修,朱杨烊,张玉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恢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冷修,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朱杨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玉珏,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冷修与被执行人朱杨烊、张玉钰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86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文  聪审判员 陈    进审判员 林  爱  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