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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咏、严东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咏,严东灏,胡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咏,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严东灏,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胡晶,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严东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咏已代被执行人严东灏、胡晶偿还了其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以北,硚口路西侧星汇云锦(硚口金三角项目B地块)8栋2单元46层3号[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12063号]房屋的全部贷款。为此,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提交解除抵押的相关凭证,但该支行拒不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对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以北,硚口路西侧星汇云锦(硚口金三角项目B地块)8栋2单元46层3号[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12063号]房屋的抵押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向清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