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东申请执行陈学文、叶又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陈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东,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陈文学,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执行人 被叶又又,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李东申请执行陈学文、叶又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1001,执行费:4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已支付231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亮执行员沙昀川执行员王丁一二O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王乾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