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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璐与崔志有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159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璐与被执行人崔志有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0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崔志有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璐于2017年8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告崔志有支付原告刘璐抚养费12134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崔志有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志有于2017年8月28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861元,被执行人崔志有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0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0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