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某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502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芳,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