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某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502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芳,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