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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邓海平、邓红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平,邓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海平,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红平,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执行的邓海平与邓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59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红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海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红平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红平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邓红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邓海平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邓海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