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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田林善、曹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林善,曹永红,范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善,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曹永红,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范业国,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田林善、曹永红与范业国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鲁15民终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范业国没有存款。也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自愿协商被申请人范业国自2017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人田林善、曹永红欠款1万元,直至还清欠款本息为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