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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华,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某某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赣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