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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金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838号被执行人:周金枝,女,生于1979年4月29日,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执行周金枝罚金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周金枝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金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本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何 洪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