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郝某某、王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又名张某某),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4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郝某某、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限内,被执行人郝某某、王某某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