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与包香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包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新世纪广场一楼。负责人潘秀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铁男,内蒙古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香福,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包香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包香福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部分执行款5000元,后经本院查明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菲审判员 桑春华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