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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占雨、聂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雨,聂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王占雨,男性,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聂程伟,男性,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王占雨与聂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