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阳市宏迅广告有限公司与 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宏迅广告有限公司,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宏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钟建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刘太林,该公司负责人。德阳市宏迅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被执行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承揽加工款等费用共计240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早已关闭停产,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于2017年9月4日受理了被执行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传英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