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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与向贵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61号被执行人向贵新,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向贵新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向贵新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