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与向贵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61号被执行人向贵新,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向贵新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向贵新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