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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70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丽霞、韩光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8)闽0702执保10号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黄丽霞与被申请人韩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闽0702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了防止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书中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分,本院决定禁止其未经本院许可对该财产实施提取、抵押、转让、赠与等转移财产的行为。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办理被申请人韩光标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世纪星城B区4号楼2901室(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抵押、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办理黄丽霞、李建滨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118号(铁路河西职工住宅危旧房改造)A幢1层108室(南房权证字第××号、201105792-××号)房屋的抵押、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附:(2017)闽0702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