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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李美村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李美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0408299-8。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被执行人李美村,女,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美村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行审24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李美村应退还非法占用的188.45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8.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未自动履行。现因拆除房屋涉及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问题未解决,本案暂不能实施强制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执1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  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