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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张云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张云操,赵英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云操(超),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英存,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操、赵英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城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