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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陈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市劳动就业中心,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劳动就业中心,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组织机构代码:43838001-X。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彦,男,生于1980年2月27日,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栋,男,生于1987年10月11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陈曦,男,生于1985年12月14日,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曦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