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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莫章轩、王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章轩,王瑞华,郏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519号申请执行人:莫章轩,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王瑞华,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郏政海,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莫章轩与被执行人王瑞华、郏郑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章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赔偿款7278.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瑞华、郏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郏郑海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瑞华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在另案(2017)浙1082执3518号决定对被执行人王瑞华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已由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王瑞华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瑞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瑞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莫章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瑞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6611.56元因被执行人王瑞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瑞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3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多见审 判 员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