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李现荣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英,李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性,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现荣,女性,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文化,男性,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刘月英与李现荣、王文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