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李现荣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英,李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性,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现荣,女性,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文化,男性,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刘月英与李现荣、王文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