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0日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决定,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6日16时42分许,被告人杨某1驾驶×××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陈巴尔虎旗辖区X9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1公里加800米处时,因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将车辆驶下公路,在公路下继续行驶98米后再次向公路上行驶时侧翻,造成×××号客车乘车人杨某2死亡及多名乘车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杨某2系交通事故致肝脾破碎而死亡,被告人杨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号车轨迹卫星地图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证人(马某、哈某)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1供述、(陈)公(法)(尸检)字【2016】0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骏司鉴中心【2016】呼鉴字第09042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及辨认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所属公司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赔偿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苏 妮 尔人民陪审员 乌 日 汗人民陪审员 阿娜布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乌 妮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