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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芦宇艳、任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芦宇艳,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芦宇艳,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任杰,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45105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56元。因等待周期较长,短期内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