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多芹、刘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多芹,刘多文,王庆国,冯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多芹,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多文,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冯玉香,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多芹、刘多文依据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31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8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31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