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占伟、张青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占伟,张青杰,范花阁,雷艳娇,张世凯,张裕欣,张诗雨,内乡县坤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占伟,男,生于1972年1月,汉族,住镇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青杰,男,生于1958年12月,汉族,住内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花阁,女,生于1957年12月,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艳娇,女,生于1990年9月,汉族,住内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世凯,男,生于2007年10月,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裕欣,女,生于2009年6月,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诗雨,女,生于2015年3月,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乡县坤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赵店乡赵店村。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梁大厦**层及东配楼***层。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占伟、张青杰等与被申请人内乡县坤鹏物流有限公司等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豫13民终字第5356号民事判决,杨占伟、张青杰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占伟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主文未确定具体给付内容,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原审未让坤鹏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复查期间,杨占伟提交内乡县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生效判决因主文给付内容不明被终结执行。张青杰、范花阁、雷艳娇、张世凯、张裕欣、张诗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将张军伟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的43.5万元全部认定为其遗产错误。事实上,该赔偿款其中10万元为死亡赔偿金,67600元为施救费,26.74万元为车辆损失费。仅车损费的一部分才能认定为遗产。本院认为:杨占伟、张青杰、范花阁、雷艳娇、张世凯、张裕欣、张诗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