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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春华、包明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华,包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邵春华。被执行人包明喜。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春华与被执行人包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2、向长兴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9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