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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映红、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映红,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映红,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景山新村南区,联系。被执行人: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泰路D1支路,组织机构代码79837763-1。法定代表人:林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映红与被执行人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李映红工资款26084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但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因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拍卖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房地产及相应的设备、车辆。本院已依法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分配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但上述财产均因流拍暂未能��现;2.依法查询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国土、车辆等财产情况,但除房产、国土、车辆外,均未发现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李映红后,李映红对上述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李映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燕芳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