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保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贺刚、徐永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刚,徐永福,耿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刚,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徐永福,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耿颖,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刚与被执行人徐永福、耿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0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徐永福名下位于周村区朝阳小区25号楼不动产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贺刚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