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九丰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九丰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和谐阳光水岸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卢忠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勇,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九丰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68号金城维也纳春天8号楼1单元1203室(134区1丘*栋)。法定代表人:苏会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霞,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文化西路12号(4区1丘*栋*楼***室)。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云,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九丰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23元,减半收取2611.5元,由上诉人昌吉市华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高 俊审 判 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蒲婷婷书 记 员 雷 鸣 来自: